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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般来说,预提税适用于支付给非居民公司的利息。然而,如该款项存入新加坡的认可银行,而该利息是支付予非本地公司,则毋须扣缴税款,而该等非本地公司:
-本身或与他人联合不在新加坡经营业务;和
-在新加坡没有常设机构
非本地公司如只设有在新加坡经营业务的联营公司/附属公司,则不被视为自行经营业务或与其他公司在新加坡联合经营业务,因为它们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b)如果非居民公司用于在新加坡认可银行存款的资金不是从新加坡的业务中获得的,则不适用预扣税。否则,预扣税的适用性取决于接收方是与新加坡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的司法管辖区的居民还是非条约伙伴:
DTA合作伙伴的居民公司
有关的DTA[利息条款]的规定将适用
非DTA辖区的居民公司
付款人必须按总额的15%预扣税款
若只有一项贷款协议,而该新加坡公司并非该协议的一方,即,它只是作为中介,代扣代缴税款是不适用的。然而,如果有两个独立的贷款协议,应支付给非居民公司的利息适用预扣税,因为它是由居住在新加坡的人承担的。
不需要,因为是通过新加坡境外的常设机构在新加坡境外经营的业务。在新加坡或从新加坡取得的任何收入,均不得扣除利息。
不,利息不需要预扣税,因为贷款是针对位于新加坡境外的不动产。在新加坡或从新加坡取得的任何收入,均不得扣除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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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税一般适用于支付给非居民公司的担保费用。但是,支付给非居民控股公司的担保费用不会被视为来源于新加坡,因此不适用预提税,前提是非居民公司满足以下条件:
该公司并非在新加坡注册、成立或注册;和在任何情况下,
-不自行或与他人合伙在新加坡经营业务或在新加坡设有常设机构;或
-本身在新加坡经营业务,或与他人合作在新加坡经营业务,或在新加坡设有常设机构,但提供担保与在新加坡经营业务或与该常设机构没有有效联系。
a)一般而言,如果担保费用为以下情况则需要缴纳预提税:
由居住在新加坡的人或新加坡的永久机构所生,但透过新加坡以外的永久机构在新加坡以外经营的任何业务或位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不动产除外;或
在新加坡或从新加坡取得的任何收入均可扣除。
如果保证由非居民提供总公司不包含在新加坡和提供有效保证不与它的永久机构在新加坡或业务总部在新加坡进行的(如果有的话),总公司不会被视为担保费用来自新加坡。在这种情况下,新加坡分行无需就支付给非居民总部的担保费用预提税款。
(b)如支付给非居民的担保费用被认为来自新加坡,应参考相关的DTA以确定适当的税收待遇。应该注意的是,担保费用一般不属于大多数税务条约所界定的利息的范围。如属上述情况,纳税人应参考新加坡《税务条例》有关业务利润的条文或有关条文,以作指引。
基于早期同意书费用及一般同意书费用均为:
预提税不适用,因为该费用与票据/债券主要金额的基础债务不同且独立,且不是该债务的对价付款或由此产生。此外,由于同意费是为一次性引诱目的而收取的,因此这些费用在所得税上是不可抵税的,因为它们本质上是资本。
预提税税率为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减征率。这是最终税。
但上述税率不适用于非居民通过在新加坡或从新加坡经营业务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该等业务的应课税入息,将继续按当时的公司税税率课税。
a)如果在新加坡提供服务,则适用预提税。但是,如果服务在新加坡境外提供,则不适用预提税。
b)与购买硬件设备有关的部分不需要缴纳预提税。
软件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在公司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不适用预提税。该公司不得在商业上使用本软件(即复制、修改或改编及分发本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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