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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免双重课税,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可申请下列税收减免:
为了提高新加坡作为商业中心的吸引力,并促进服务出口,在2003和2004年预算中宣布,某些外国来源的收入可能在新加坡获得免税。
境外收入的范围包括:
来源于外国股息
就免税而言,如果股息是由非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支付的,则该股息是一种国外来源的股息。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外国股息,它可以是由指定的新加坡居民纳税人在新加坡进行的贸易或业务的收入(例如,由新加坡的银行税务居民收到的股息)。此外,享受免税并不要求具有股权。
外国分支机构利润
外国分公司是指在外国注册为分公司的新加坡公司的经营活动。外国分支机构的利润是指外国分支机构在新加坡境外从事的贸易或业务的利润。它不包括外国分公司的非贸易或非商业收入。
来源于外国服务收入
服务所得,是指特定居民纳税人在其从事的行业、专业或者业务中取得的专业、技术、咨询或者其他服务的所得。如果服务是通过在外国的固定营业场所提供的,则该服务收入被视为来自国外。
在外国经营,服务收入满足一些条件都将被视为新加坡来源:
a.收入来自在新加坡境外提供的服务;
b.应在该外国按照与该外国的单方面税收抵免协议DTA规定缴纳税款。
固定营业场所,是指特定的居民纳税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建筑面积。
在下列情况下,营业地点被视为固定营业场所:
在新加坡获得的国外收入
以下情况的收入将被视为在新加坡获得的外国收入:
这些国外所得在2003年6月1日或以后不再纳税。
然而,它们必须在2003年6月1日或之后收到,才符合FSIE计划的免税资格。
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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