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说,消费税的进项税如果直接归因于作出应税供应,是可以申报的。如果你同时制造应课税品和免税品,除非符合最低限额规则,否则你将不被允许申请可归属于免税品的进项税。
部分豁免业务如果不符合最低限额规则,则须按下列规定申报进项税:
从2020年1月1日起,如果您是GST注册人员,从海外供应商采购服务,您可能会被收取反向费用,如果您没有完全的进项税抵免,或者如果您属于一个GST机构,没有完全的进项税抵免。从海外采购的直接归属于应税供应的服务不属于反向收费范围。但是,如果你被规定了一个固定的进项税回收率,或者适用于你所有的进项税的一个特殊的进项税回收率公式,那么这种免除就不适用。
以商品及服务税(GST)注册人士身分向阁下提供的货品或服务的供应税;
贵方就进口货物到新加坡所支付或应付的税款,货物或服务用于或将用于您的业务目的的地方。
部分获豁免者可申报所有的进项税项,包括在制造豁免物料时的进项税项,但所有已获豁免物料的总值须少于或等于:
(a)平均每月$40 000新币;
(b)该期间所有应课税品及免税品总值的5%。
如符合规例第35条的规定,则制造下列免税供应品(如《商品及服务税(一般)规例》第33条所述)所招致的进项税,可视为可直接归因于制造应课税供应品,因此可申报:
有关允许在制定第33条豁免物料规例时申报进项税的条文,并不适用于部分获豁免人士经营下列业务,或经营类似的业务[如《商品及服务税(一般)规例》第34条所述:
《商品及服务税(一般)规例》第35条规定,部分获得豁免的人士,如果所制造的非规例33豁免供应品的价值少于或等于该期间所制造的所有免税供应品总值的5%,则只可申报在制造规例33豁免供应品时所招致的进项税。
要确定购买某种货品或服务所招致的进项税是否“可直接归属”,你应研究:
(a)采购是否构成供应的成本组成部分;
(b)该采购是用作投入或将用作供应。
一般来说,如果采购作为供应成本反映在会计记录中,它将构成供应的成本组成部分。当你购买原材料来生产最终的销售产品时,这些原材料的购买成本在会计记录中反映为销售产品的成本,并与从这些产品中获得的销售收入相抵消。因此,购买原材料将构成最终货物供应的成本组成部分。
产生的成本可能形成一个以上的供应或企业的所有供应的成本组成部分。一般间接费用(如办公室租金、水电费或文具费)直接归属于企业的所有用品,因为它们是整个企业的成本组成部分。这种费用所产生的商品服务税称为剩余进项税。如果你同时生产免税和应纳税的供应品,即使你可以从你的应纳税供应品中收回一般管理费用,但产生的一般管理费用将构成免税和应纳税供应品的成本组成部分。
如果在会计记录中没有将费用作为销售收入的成本组成部分反映,则应检查采购是否用作输入。
要将购买视为供应的输入,必须使用购买来生成供应,而不仅仅是链接到供应。另外,购买:
(i)不能归因于过去的供应品;
(ii)只有在没有中间免税供应的情况下,才可归属于应课税供应
例1:为了购买商业物业,你聘请了物业转易律师,并就物业转易费支付了商品及服务税。随后,你租赁获得的财产,以换取租金收入。在这种情况下,运输服务是用于购买物业,这是至关重要的作出应税供应所产生的租约。因此,运输费用的进项税直接归属于租赁产生的应纳税供应,即使它可能不反映为租赁的成本组成部分。
例2:你在购买一块商业用地时支付了消费税。土地的分区后来改为“住宅”,你决定出售土地。由于土地被划作“住宅”区,你可以从出售土地中获得免税供应。然后你的客户与你签订合同,在那块土地上建造一个工人宿舍。在这种情况下,你有两种不同的供应,一种是出售土地,另一种是提供建筑服务。购买土地是你出售土地的一项投入,而不是提供建筑服务的一项投入。
例3:你需要支付经纪费用来出售一家子公司的股票,为你的应税供应业务筹集资金。由于发生的经纪费用用于制作因出售股份而产生的免税供应品,所以经纪费用中支付的消费税直接归因于出售股份。尽管出售股份的收益最终用于公司业务,但情况确实如此。
可直接归属于应课税品和免税品
例如,销售或租赁混合开发项目所产生的营销和广告费用直接归因于应纳税和免税供应品,因此被视为剩余性质。
一般间接费用、办公室租金和水电费是直接由企业所有供应品引起的费用。如果你同时制造应税品和免税品,这些费用将被视为可直接归属于应税品和免税品,因此属于剩余性质。
进项税的剩余性质将不会改变,即使你收回相关成本作为你的应税供应的一部分。
是为你的整体业务运作而招致的
支付股息给股东所产生的费用不能直接归因于任何供应,因为它们不是用于供应。但是,作为向股东支付股息的方式,是将资本返还给股东的
投资者曾为你的业务活动提供资金,这些费用可视为你的业务整体运作所招致的费用,因此属于剩余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