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想要在新加坡开展支付服务的业务,你需要申请相关的许可证。福智霖今天带您了解一下在新加坡申请支付服务许可证的有关内容。
新加坡《支付服务法》(PSA)规定了新加坡支付服务提供商的许可和监管以及对支付系统的监督。
除第111条、113条和114条涉及一些法规的相关修订外,《支付服务法案》已于2020年1月28日全面实施。
如果企业需要开展支付服务的业务应清楚了解其在PSA下的支付服务义务,并检查其是否遵守该义务。
从服务目的来看,下列服务可视为支付服务:
某些支付服务已从PSA的监管制度范围内移除。在PSA下,这种被排除在外的服务的几个例子是:
专为特定用途而设的电子货币,例如预付卡、购买有限的货品及/或服务,或特别的忠诚计划;
用于有限目的的虚拟货币,如游戏内资产或非货币的消费者忠诚度积分;和
由受《证券与期货法》和《金融顾问法》监管的许可或豁免实体提供的支付服务。只要该等付款服务是进行上述法例所准许的受规管活动所附带或必需的。
如果你的业务提供一项或多项属于公共服务承诺计划范围内的付款服务,你须申请下列牌照之一:
持有货币兑换许可证的企业只能提供兑换货币的服务。
任何在指定限额以下提供支付服务的企业,均须申请标准支付机构许可证。指定限额是指在一年内接受、处理或执行月平均值:
这些许可证不适用于电子货币账户发行服务,即提供存储电子货币的支付账户的账户发行服务,或电子货币发行服务。
相反,如果这些服务提供商在一年里平均每天发行500万新元的电子货币,它们将需要申请标准支付机构许可证。
如有下列情况,企业须申请主要付款机构许可证:
提供上述7项支付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但除电子货币账户开立服务或换钱服务外;
在一年内,该业务一个月的所有支付交易的平均总值超过指定限额:
若企业提供电子货币账户发行服务,或电子货币发行服务,并超过指定的限额,即超过一年平均每日电子货币浮动最高500万新元,则必须申请主要支付机构许可证。
持有主要支付机构许可证的企业将受到更全面的规管。获得主要支付机构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保证一定数量的安全,以履行其对用户的义务。
所有支付服务许可证均须符合:
申请时必须附上新加坡金管局MAS所要求的所有资料,并支付一笔不可退还的申请费。
标准付款机构牌照或主要付款机构牌照的申请人必须:
在获发许可证后,申请人必须符合新加坡金管局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所指明的财务及运作要求。
兑换货币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是在新加坡拥有永久营业地点或注册办事处。
所有被许可方,无论提供何种支付服务,都被禁止向新加坡的任何人提供任何信贷安排,即在需要时提供贷款资金(这不是指一次性支付全部贷款金额)。
如果被许可方不遵守这项禁令,他们将承担法律责任,会被罚款100000新元或250000新元。如果继续违反,将有进一步罚款,每天10000新元或25000新元。
根据所提供的支付服务,被许可方可能还需要遵守其他义务。其中一些列如下:
持有电子钱包等账户签发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如果用户是新加坡居民,不得协助用户从其账户中提取电子货币并将其兑换成新加坡货币。它们也不应达成任何使这成为可能的协议或安排。
若许可证持有者不遵守上述禁令,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50,000新元;如持续罪行,则在定罪后,每天仍可再被罚款25,000新元。
然而,如果用户终止帐户,该业务可能允许用户提取电子货币并将其兑换成新加坡货币。
此外,提供开户服务的主要支付机构被许可方必须:
提供电子货币发行服务的许可证持有者不得:
如果被许可方不遵守这一禁令,他们将面临与不遵守开户服务的被许可方相同的处罚。即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50,000新元;如持续罪行,则在定罪后,每天仍可再被罚款25,000新元。
如果你是根据《支付系统(监督)法》(PS(O)A)和《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法》(MCRBA)获得许可证的持有者,请注意:
你无须根据《支付服务法》PSA另行申请许可证。只需要从《支付服务法》监管开始之日起6个月的时间内,书面通知新加坡金管局您正在进行的具体支付服务。这样,您现有的许可证将继续有效。
因为,如果您持有《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法》的货币兑换业务许可证,您将被视为《支付服务法》PSA的货币兑换许可证持有者。如果您持有一些其他的许可证,您将被视为《支付服务法》PSA下的主要支付机许可证照持有者。
此外,如果你目前经营的业务获得新加坡金管局的豁免,不需要根据现行的规管架构申领许可证,就需要根据公共服务特定要求申领许可证,你可享有由公共服务特定要求生效日期起6个月的宽限期提交支付服务许可证的申请。
在此期间,您可以继续提供支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