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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税务居民的收入,哪些是可以免税的呢?一直以来都有客户咨询福智霖的顾问们,福智霖小编这就翻译整理出来一篇干货文章供大家参考哦~如果觉得文章内容实用,记得点赞哦,算是给小编的鼓励吧:):)



在2003年6月1日之前,除非拥有免税权,否则居民纳税人所有在新加坡收到的所有外国收入将被征税。相同的外国收入也面对在外国被征税的可能。




因此为了减免双重征税,居民纳税人可以申请以下的税收抵免:

a.    根据ITA第50A条规定,对在与新加坡没有双重征税协定(DTA)的国家汇出的收入进行单边税收抵免;

b.    对和新加坡拥有DTA的国家所汇出的收入,实施“国际贸易条例”第50节的双重课税宽免; 或

c.    根据ITA第48节,对从英联邦国家汇出的收入实施联邦税收减免。本条自2010年评税年度起废除。


为了提高新加坡作为商业中心的吸引力,并促进当地的服务出口,2003年和2004年的预算公布了在某些外国产生的收入可以获得免税的方案。

 

FSIE 方案

FSIE方案根据ITA的第13(7A)至13(11)条提供。

当指定居民纳税人于2003年6月1日或之后在新加坡收到从指定国家汇入的收入时,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将获豁免缴税。如果不符合条件,所述的税务待遇将正常发生。


此方案的对象也包括从非新加坡经营的贸易或业务所产生的指定外国收入。如果该外国收入来源于在新加坡经营的贸易或业务,则无论是否在新加坡收到,仍须在新加坡应税。

 

指定外国收入的类型

外资股息:

出自免税的目的,若股息是由非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所支付,则该股息将被视为由外国来源的股息。这也包括外国股息,该股息也可能是指定居民纳税人在新加坡进行的贸易或业务的收入(例如由新加坡银行税务居民所收到的股息)。此外,享受股息免税不须要股权条件。


国外分行利润

外国分公司是指由新加坡公司的业务经营,在外国注册为分行的公司。外国分行利润是指该外国分行在新加坡境外从事的贸易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其中不包括外国分行由非贸易或非商业方法所得的收入。


外资服务收入

服务收入是指定居民纳税人在其贸易,专业或业务过程中提供的专业,技术,咨询或其他服务的收入。


如果是通过在外国的固定营业地点提供服务,则此类服务收入将被视为外国服务收入。如果该服务没有通过外国的固定营业地点提供个客户,该服务的收入将被视为由新加坡来源,即使:

a.    该收入来源于在新加坡境内以外所提供的服务;以及

b.    该收入在该国支付税款,根据新加坡与该国签订的DTA的规定。


固定营业地点是指指定的居民纳税人或其雇员提供服务的管理地点、办公室或楼面空间。如果符合以下条件,该地点被视为固定的营业地点:

a.    具有永久性的特点。

b.    指定的居民纳税人拥有持续性的处置权。指定的居民纳税人在某地点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他拥有该地方的处置权。例如,纳税人为了提供审计服务,经常访问主要客户的办公室。这并不意味着为了其贸易,专业或业务的目的,纳税人拥有处所的处置权。因此,无法构成固定的营业地点。

c.    指定的居民纳税人须经常为了进行贸易,商业或专业的服务提供,使用该地点。

d.    指定的居民纳税人须使用该地点来执行辅助或筹备活动以外的业务。



关于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收入:

当收入被:

a.    汇出,转移或带入新加坡; 或

b.    计划或实际为了满足在新加坡经营的任何贸易或业务所招致的任何债项而运用; 或

c.    为了用于申请购买任何可动产,而将其带进新加坡时,其外国收入将被视为在新加坡所收到。

外国收入无须在2003年6月1日或之后赚取,但必须于2003年6月1日或之后收到,才以符合FSIE计划以及拥有申请免税的资格

 

符合资格条件:

指定居民纳税人将获得免税权,如果可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a.    该指定居民纳税人受制于税收(受税);

b.    其外国标题税率为15%或以上;以及

c.    该指定居民纳税人/企业将从免税中获益。


“受税”条件:

为了满足这一条件,该外国收入必须在收到收入的国家纳税。这从以下的列表中可以看出:


场景

 

是否符合“受税”条件?

 

·        外国收入在A国征税

·        该收入从A国汇回新加坡

 

  • 符合条件

 

·        外国收入在A国免税

·        该收入从A国汇回新加坡

 

因为在A国没有税收,所以不符合条件。但是,如果在A国进行了的实质性的业务活动,以此获得特许权给予免税,则将满足条件

 

·        外国收入在A国征税

·        该收入转移或再投资于B国

·        B国不对该收入征收任何所得税

·        该收入从B国汇回新加坡

 

不符合条件,因为在B国没有收税

 

 “受税”特许权:一些国家对在其国家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2的投资者的收入以一种税收激励的形式给予免税。如果没有此免税权,那这些投资者将须要缴税。被给予这种免税权的指定外国收入将被视为符合“受税”条件。此税务特权自2004年7月30日起生效。



 

外资股息:即使外国来源的股息被在汇入新加坡之前暂时存入外国账户托管,账户所得税主计长(CIT)也将认为其外资股息符合“受税”条件。

被视为暂时存入外国托管账户的条件包括: 

a.    股息从存入外国托管账户之日起一年内汇入新加坡

b.    外国托管账户中的存款不产生除附带利息之外的其他收入。

在外国托管账户中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必须加以隔离,并不构成FSIE计划规定的外国收入的一部分。

 

就“受税”条件而言,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股息需付的税款包括:

a.    股息税,即外国来源地对股息征收的所得税; 以及

b.    基本税,即已支付或应付给外国股息来源国的所得税

附件B提供了如何确定在外国是否已支付或应支付税款的实例

c)     证明该基本税已由外国股息支付的方法

指定的居民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向CIT证明其外国股息已支付基本税。除了下面的两种方法外,他们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来证明该股息满足“受税”条件。一旦他们使用了一种方法,就无法任意转换使用其他方法。若因特殊情况而需要改变方法,纳税人必须征求CIT的批准后才更换方法。

 

方法1:支付的总股息与总税收利润的比较

这个方法适合本地控股公司新成立的外国子公司使用。由于他们可以记录个外国子公司的税收收入以及个子公司已经支付的股息。

 

外国股息的接收者必须记录:

i.  外国付款公司支付的总股息,包括外国股息; 以及

ii. 外国付款公司的总税收收入,包括资本收益所交的税。

如果(ii)等于或大于(i),CIT将判定该股息满足“受税”条件。


方法2:使用外国公司的经审计的帐户

此方法适合组合投资者(即在外国付款公司拥有少于100%的所有权)。

当在新加坡收到股息之前,外国付款公司的经审计帐户为期一年的财务期的审计账目中的当年税,不包括递延税费,须为正,才为满足了“受税”条件

 

“外国标题税率至少为15%”条件

a) 外国标题税率是指在新加坡收到指定外国收入时该国当年最高的公司税率。它必须至少为15%。

b) 标题税率不必是对该指定外国收入征收的实际税率。

 

 A公司满足“外国标题税率”条件,因为A国的标题税率在汇款年(即2003年)至少为15%。尽管股息在A国仅征收了10%的税。

 

c) 外国特别税法

从2006年5月31日起,标题税率是特别立法中规定的最高税率,而不是主要税法中的最高税率。这实用于以下场景:

a.    当在新加坡收到的指定外国收入应依据该国的特别税务立法,而不是其主要征税立法;

b.    当特别税法规以低于其他公司主要立法的最高税率的税率征税; 以及

c.    当由特别税法所征收的该较低税率不是对在该国进行实质性活动的税收鼓励(例如对在特别经济区进行制造活动所得的收入的特别税收激励)。


“从免税中获益”条件

CIT必须确认指定的居民纳税人将从免税中有益。如果CIT认为免税对他们无益,他们可以对所支付的外国税款申请救济。




执行程序

关于免税申请

指定的居民纳税人无需提交其所得税申报单(如国外发行的股息凭证,评税通知书等)证明其指定的外国收入符合豁免条件。但是,当CIT要求提交这些文件进行验证时,他们应有提交这些文件的能力。

指定的居民纳税人只需要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他们的指定外国收入符合免税条件并提供以下信息

a.指定外国收入的性质和金额;

b. 收到收入的国家;

c. 该国的标题税率; 以及

d. 在该国支付/应付的外国税额。


关于使用“受税”特许权

指定的居民纳税人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及其所得税申报表:

a. 声明4外国因公司在该国进行的实质性业务活动而免除了指定的外国收入税款; 以及

b. 外国发出的税务激励证书/批准函的副本。或者是外国股息凭证表明在该外国进行实质性业务活动时的股息拥有免税权。


在财政部长授予的批准或根据ITA/经济扩张激励(免税所得税)法给予的税收激励的情况下获得免税权。


实质性业务活动包括以下特点:

a. 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如董事总经理,首席财务官,研发研究人员,工厂经理等)进行; 以及

b.从活动中产生了实际支出。

如果没有该国家给予的免税奖励,这些活动的指定外国收入应该在该国纳税。          


如果付款公司支付了从另一家公司(即同一国家的D公司)收到的股息的红利,则D公司所支付的基本税将不被视为付款公司支付或应付的税款,也无法作为这个条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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