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公司注册小知识】破产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在马来西亚,公司董事的职责和资格受到《201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6)的严格规范。根据该法第198条,破产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管理。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免受因董事财务状况不佳而可能带来的风险。

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198条:
- 破产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任何未解除破产状态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参与公司管理。
- 违法行为:如果破产人士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管理(如签署文件、做出决策等),即构成违法行为。
如何避免违法行为?
- 及时申报破产状态
如果董事个人破产,应立即向公司申报,并辞去董事职务。 - 遵守法律规定
破产人士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公司管理,包括签署文件或做出决策。 - 寻求法律建议
如果不确定自己的资格或义务,建议咨询法律顾问或公司秘书,确保合规。
为了确保公司合规运营并维护公众信任,破产人士必须立即辞去董事职务,并避免以任何形式参与公司管理。同时,公司也应定期审查董事资格,确保所有董事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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