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注册小知识】新中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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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新中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是什么呢?今天福智霖小编来和大家分享一下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是新加坡税收居民;

(2)纳税人不是新加坡税收居民但 是在新加坡有设立分支机构。对于此情形,应是由与新加坡签订协定待遇 的缔约国的税收居民来提交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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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境外企业可以为其在新加坡的分支机构向新加坡税务局申请享受相互协商程序,其位于新加坡的分支机构有义务将该申请告知新加坡税务局;对于在境外设立了分支机构的新加坡税收居民企业,可以向新加坡税务局就其位于新加坡的分支机构的税务事项申请享受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方式、时限和具体情形
在新加坡,相互协商程序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申请:

纳税人在确定需要适用相互协商程序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新加坡税务局提交申请。提交材料包括书面说明,同时根据适用情况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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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纳税人提交申请后,新加坡税务局将利用会谈、要求纳税 人提供解释说明、实地考察及询问企业人员等方式进行审核与评估。之后,新加坡税务局将针对纳税人的申请提出受理与否的意见,并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及相关外国主管税务局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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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新加坡税务局接受了纳税人的申请后,将与外国主管税务机关针对该案件展开协商,并定期向纳税人更新与外国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的进度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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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当新加坡税务局与外国主管税务机关就该案件达成一致意见后,新加坡税务局将在达成意见后 1 个月内写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下一步行动。纳税人必须决定两国税局商定的结果是否可以接受。

在新加坡,相互协商程序应在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规定的年限内(如 3 年)执行,否则,可能无法适用项目协商程序。此外,纳税人可在税收协定规定的年限内,就多个纳税年度内重复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然而,纳税人只有在有充分理由认定双重征税行为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相互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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